【制度】浅谈民事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出台后,理论界和实界均有人提出,若干规定第15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与我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相抵触,其内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基本法,最高人民法无权作出与民事诉讼法内容相违背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相悖。有人之所以提出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观点,主要是混淆了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无从约束。调解书是指人民法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等主体之间因财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人民法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法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法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和不制作调解书两种情形。制作调解书属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规定,不制作调解书则属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规定。此特别规定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尚需人民法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一是强调人民法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显示人民法在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有足够的考虑时间和余地。从而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成为效力待定的契约。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既不能显示人民法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损害了人民法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处分,法律若不赋予其效力,还谈什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任意反悔,调解书便成为一张废纸,人民法的审判活动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规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用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不断出现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弥补成文法僵化和封闭的局限性,将社会生活新出现的案型涵摄之。如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4项亦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4类8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类8种情形远不能涵盖社会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该款第5项又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摄社会生活出现的除上述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从而使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民事诉讼法第90条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包括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其调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由当事人签收后方才生的效力,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而生的效力,成为便于当事人履行和人民法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